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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6-10-08 16:08:23
收益"看得见"和"拿得到"是两回事,结算方式必须在合同里约定清楚。
最简单:企业每月缴纳的电费单上,峰段用电量减少、谷段用电量增加,差额就是节省下来的钱。收益在缴纳电费的那一刻就已经实现了,不需要额外结算。
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收益透明可核,缺点是需要注意电费单上能不能看出储能的贡献。建议在配电系统中单独为储能装表,方便内部核算和验收。
收益要由服务商"分给"企业,所以结算方式很关键:
如果合同约定"按放电量 × 约定单价"结算,那么当企业因生产安排没有在放电时段用电时,放出来的电可能没法被消纳,但这部分电量在计量上仍然被算作"已放电",容易产生争议。
更稳妥的做法是约定以实际替代电网电量的计量值为结算依据,并把计量点写清楚。